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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阮某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启祖,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某,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某以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房屋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台江区*区75房型一套75平方米的一半37.5平方米产权。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确认尚未领到诉争房屋,也尚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庄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