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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田护兵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田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护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红军与田护兵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10698.53元及利息,诉讼费160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7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