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意识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意识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群街。法定代表人宋志义。被执行人长春市意识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春铁大厦。法定代表人于振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意识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