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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定财、扬琴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满,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丁定财,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杨琴(丁定财之妻),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701征决【1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被申请人丁定财、杨琴夫妇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2013年5月18日又生育一女。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丁定财、杨琴生育二孩不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缴纳,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丁定财、杨琴法生育,依法作出的100701征决【1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1征决【1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