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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苏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陆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