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苏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陆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