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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冷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正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结婚,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冷某甲。结婚后我们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并于2013年1月18日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给付我人民币十万元,并约定离婚后两年内全部付清。协商好后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的约定,未给付我十万元,故起诉依法判决。原告胡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2、离婚证一份。被告冷某某辩称:一、离婚协议纯属欺诈行为。我们是假离婚是为了骗取我父母占地款而签的离婚协议,办完手续后我们并没分开。二、十万元已给付完成。我们签完协议后,我们双方父母及亲属并不知道我们已经离婚,直到两年零两个月后才知道。在这期间我打工所得及我父母给我们汇款都交给原告,已远远超过十万元。故我不会再给她钱。被告冷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银行回单9张,金额10,4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后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在民政局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离婚后男方付女方十万元,自本协议生效起两个月之内一次性付给女方五万元,余下五万元自离婚即日起两年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给付其十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3、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发给了离婚证,双方即解除了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给付其十万元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双方系假离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用其父母给原告银行卡里打的一万多元抵顶十万元之部分,因原告不同意抵顶,故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其收入交给了原告,用以抵顶应付的十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由被告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