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常州日月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173-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日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街。法定代表人陈学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12号。法定代表人缪雪珍,总经理。常州日月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日月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844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50元,由被告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苏州万源精密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立案执行后,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承办人赴被执行人所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寻找到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缪雪珍,其向承办人反映厂已经不开了,现在债务累累,外地的债权要不回来,自己又相当困难,表示会与申请人方自行联系协商,将协商结果告知承办人,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承办人之后经常与缪雪珍电话联系,有时缪雪珍接电话称在外讨债,等拿到钱后可以逐步归还本案的欠债,有时打通不接电话,其一直没有支付过任何欠款。在这期间承办人及与申请方代理人又多次前往缪雪珍家中寻找,偶尔见到一次,缪雪珍还重复前述,表示不是想赖债,提出给其时间一方面出去要债,一方面会与申请人方法定代表人直接联系,进行协商。但此后缪雪珍一直未履行也未到庭。期间承办人从银行查获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22172.02元,依法予以扣划。此后从车管部门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桑塔纳汽车,进行了查封,而房管部门则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为了能执结本案承办人设法找到缪雪珍一亲戚,通过该亲戚做工作,并与缪雪珍一起到庭与申请人方进行了二次协商,缪雪珍表示一辆桑塔纳汽车已被债权人开走,现很难支付欠款,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此前已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172.02元,已交付给申请人,达成协议的当天由缪雪珍亲戚张招大代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5000元,此后再由张招大担保在二年内分期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8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由于分期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不必继续强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方自动分期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查封证明、调查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及被执行人方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当事人双方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分期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不必继续强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本院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