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洪亮、高玉春,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