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鲁维庆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关某某,鲁维庆,鲁佳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农民,住永登县。系被害人关某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住永登县。系被害人关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住永登县。系被害人关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男,1937年6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农民,住永登县。系被害人关某某之父。被告人鲁维庆,曾用名鲁玮清,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登县。2014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198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辩护人周利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佳旺,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农民,住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三社。系被告人鲁维庆之子。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维庆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晋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玉金、关佐,被告人鲁维庆及其辩护人周利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鲁维庆与邻居关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关某某用大锤砸鲁维庆家后墙,鲁维庆站在自家房顶上将一块砖头扔下去砸到关某某头部,致关头部受伤,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14年2月11日,关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关某某系生前头颅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后,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维庆持砖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379295.6元,丧葬费2205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240.25元、医疗费3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80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鲁维庆对持砖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土地纠纷,而是多次砸被告人家后墙,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对结果无法���见,应属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起,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鲁维庆与邻居关某某曾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2月9日18时许,被害人关某某拿大锤砸鲁维庆家后墙,鲁维庆听到后和儿子鲁佳旺先后上到自家房顶,看到关某某正持大锤砸自己后墙,鲁维庆即持砖头砸向关某某,致关某某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2月11日9时许,关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关某某系生前头颅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后,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2月10日10许,被告人鲁维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经查,医药费有证据支持的2890.29元,丧葬费22054.5元应予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费、住宿费等费用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是实际产生的费用,可适当考虑50000元;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以上共计74944.79元。被害人住院期间及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10000元,共计3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许,关寿元向永登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报称:其兄关某某被邻居鲁维庆用砖块殴打致伤。处警后发现,关某某被其家人送往西铁医院抢救,但其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转至窑街煤电总医院抢救。2月11日9时许,关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10日鲁维庆投案自首。2、兰州腾达西铁医院病历、窑街煤电公司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单证实,被害人关某某于2014年2月9日被送到腾达西铁医院抢救,2月10日被送到窑街煤电公司医院治疗。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三社关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二层楼西侧与鲁维庆家东平房东墙之间的夹道内。距北墙0.67米处有一宽1.25米的墙面从墙顶部至墙角处已被砸烂,在夹道内距西墙0.15米有一块24×11×5.5厘米的红砖,距接触地面一端14厘米处有一滴落状血迹,西墙墙角处有滴落状血迹,混凝土碎块上有滴落状血迹;鲁维庆家东平房房顶北端积雪上发现有两种花纹的足迹多枚,房顶上距北边缘处有一块24×11×5.5厘米的红砖;并从现场提取砖块一块、滴落状血迹二处。4、永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关某某生前由于头颅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顶部挫伤,头皮全层广泛淤血、肿胀,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外大量凝血,硬脑膜破裂,左颞顶部硬膜下淤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损伤部位主要在头颅部,显系他人用钝性物体一次性打击所致。根据创口形态、特征分析,死者头颅部头皮挫伤,头皮全层广泛性淤血、肿胀,颅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向耳后及后枕部延伸部分等分析作案凶器应系钝性平面物体。检验意见:死者关某某系生前头颅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后,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5、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证实:(1)、在送检的现场木棒上滴落状可疑血迹、现场水泥块上滴落状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血迹为关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提取��某某血样及关佐血样各一份,进行DNA检验,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关某某作为关佐(关某某之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鲁维庆辨认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三社自己家与关某某家北面房子的夹道旁自家的房顶就是持砖打伤被害人的地方,夹道内自家烟囱的位置就是案发时关某某所处的位置。(2)、经鲁维庆混合辨认确认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砖块就是其打伤关某某所使用的砖块。7、证人马某某(被害人妻子)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许,关某某开始骂鲁维庆,其找张元年去劝架。回来在门口碰见尹玉珍从我家出来,鲁维庆的兄弟鲁正清和他媳妇杨林香、他父亲鲁绥三人站在我家北面房子和鲁维庆家墙的那个小道口,当时鲁维庆和鲁佳旺站在他们家的房顶上并且手里都拿着一块砖头,鲁正���手里还拿着一根木棍,关某某跪在地上并且斜躺着靠在一个木窗子上,双眼上翻,嘴里流着血,关寿元、张元年、刘生林一起把关某某抬到床上,后送到西铁医院抢救。2月10日凌晨2时许,大夫说关某某的颅内出血,就把关某某转送到窑街煤电总医院进行抢救。8、证人尹某某(被告人妻子)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许,听到其家后墙“咚咚”的响声,还问响的什么,鲁佳旺说可能是邻居放炮的声音。刚说完,又听到咚咚声,就知道是关某某在砸她家东面房间的后墙。鲁维庆和儿子鲁佳旺上到房顶去看,其害怕跟关某某打架,就到外面巷道叫人来劝架,没找到人,到关某某家小道时看到他低着头蜷缩身体跪在地,跟前放着砖头,就赶紧给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后说关某某已经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了。后关寿元媳妇让我们去医院,其和鲁维庆去后给医院交了3000元。9���证人杜某某(关某某弟媳)证实,2014年2月9日下午6点左右,在院子里看到鲁维庆、鲁佳旺父子站在他们家房上和关某某争吵,鲁维庆手里还拿着一块砖,他们两家去年盖房子时有土地纠纷经常争吵,其就让丈夫关寿元去看一下,不一会听到关某某媳妇马尕花的哭声,过去看见关某某在夹道里,关寿元、马尕花、张元年等人将他抬出来,头上流血,人已经昏迷,就找了辆出租车拉到铁合金医院,后来听别人说大哥伤势严重没抢救过来。10、证人关某某(关某某弟弟)证实,案发时,杜领尕看到鲁维庆家和关某某吵架,让他过去看看,见鲁维庆和他儿子鲁佳旺从他们家房上往下走,后进到我哥家,被张延年和刘生林挡走,见关某某跪坐在地上,头顶部流血、嘴里有血。就和其他人将他抬到床上,给连城派出所打电话报案,并将我哥送到西铁医院。后听嫂子说鲁维庆到医院交了3000元押金。鲁维庆说他是一时糊涂做了这个事,希望我哥能医好。夜里1时许,由于哥哥病情严重,就将他转到窑街煤电总医院,2014年2月11日9时40分许死亡。11、证人鲁某某(被告人弟弟)、杨领香(被告人弟媳)证实,案发时,尹玉珍说关某某砸她家的墙,鲁维庆和关某某打仗,让去看看。进到关某某家见关某某跪在地上,关寿元站在边上,后杨玲香、刘生林、张元年等人也进到关某某家,关某某媳妇也叫的人到了她家,把关某某送往医院。1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许,关某某媳妇马尕花给他说关某某和鲁维庆家打仗,让他去劝,进到关某某家西面和鲁维庆家后墙中间的一个夹道里见关某某坐在地上,头上、嘴里有血,就和别人将关某某抬到床上,并将他送到西铁医院,后听说关某某病情严重转到窑街矿务局医院了。13、证人��某某(连城镇西铁医院医生)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20分许,其在值班时来了一个叫关某某的病人,家属说是被人打的,当时昏迷,立即进行了对症治疗,同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由于条件所限,建议转院治疗。14、证人马某某(窑街煤电总医院医生)证实,2014年2月10日3时许从西铁医院转来了一个叫关某某的病人,当时意识昏迷,头顶部肿胀,建议转院,家属不同意,要求手术治疗。后检查发现病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失去了手术条件,要求家属保守治疗。后听同事说关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上午9时40分死亡。15、证人李某某(被告人母亲)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许,关某某站在她家门口斜对面的一个简易厕所里,对着我骂:要把墙砸倒把你们弄死,后听到砸墙的声音,其就出去找刘生林去劝一下,见鲁正清从关某某家里出来,也没说什么,过了一阵,听见邻居说关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去了。16、证人刘某某证实,当时鲁维庆母亲李三存到我家说鲁维庆与关某某在打架,叫他赶紧过去劝,其先到鲁维庆家,见关某某不在那里,到关某某家,看见关某某跪着仰天躺在他家与鲁维庆家相连的巷子里,眼睛睁得大大的,嘴里喘着气。其和张元年(张学仁)、关寿元、马尕花(马玉金)就去抬关某某,发现他头部流血,后关寿元将关某某送往医院。17、证人鲁某某(被告人父亲)证实,当时在家睡觉时听见隔壁吵得厉害,后听儿子鲁正清说关某某被鲁维庆打伤,已经送到医院。18、证人鲁佳旺(被告人儿子)证实,2014年2月9日17时许,其在回家路上看见关某某喝醉酒嘴里骂骂咧咧,回家后听见狗叫,妈妈问怎么了,他说可能有人放炮,后听见东面房子的墙有被砸的声音,父亲就上到房顶上去看,妈妈就往大门口跑,其跟着父亲上了房顶,他说,“你不要砸,一直砸有什么意思呢”,过去看到在夹道里关某某正跪在烟囱跟前,低着头没有什么反应,关某某的弟弟关寿元从夹道里往院子里走,妈妈和叔叔鲁正清、婶婶杨领香进到关某某家院子里,关某某的媳妇马尕花和张元年也进院子里,马尕花骂着跑到夹道里抱着关某某,其就赶紧从房顶上下到院子,爸爸跟在后面,妈妈赶紧给派出所打电话,其和父亲进到他家北面房子的台子上,关寿元从夹道里出来骂我们,其冲过去跟他撕扯,被张元年和刘生林劝开,后听说关某某的头被打破送到医院了。19、证人何某某证实,2014年2月9日18时,其到家东面房子后面去上厕所,因为鲁维庆家和关某某家就在我家后面的台子上,看见鲁维庆左手抱着三块砖,右手提着半块砖从梯子上到他家东面的房顶上,嘴里还骂着,鲁维庆的儿子鲁佳旺手里也提着砖块从梯���上到他家东面的房顶上,后听到关某某家里吵架的声音及关某某被打伤了送到了医院的情节。20、证人薛某某证实,2013年10月份,其是连城村村委会主任,关某某的妻子到村委会说鲁维庆家盖房子,把她家的地方占了,烟囱已经延伸到她家里了,她要求把伸出来的烟囱砸掉。其就代表村委会到关某某家了解情况,发现鲁维庆家的东墙和关某某家北房的夹道里,鲁维庆家的烟囱超出墙大概十公分左右,就劝她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鲁维庆家的烟囱占得地方对她家影响也不大,大家就应该互相谅解,她不听就离开了。后来连城派出所的警官打电话说关某某与鲁维庆因宅基地发生矛盾,让其到关某某家协助处理此事,过去看见鲁维庆家的烟囱已经被砸开了一个洞。当时,无法调解此事,就告知她找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1、连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18日22时许,尹玉珍电话报称,关某某砸她家的后墙,经了解,关某某醉酒后砸鲁维庆家的后墙,有砸过的痕迹,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就劝其第二天再处理此事。9月19日,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协议,就告知双方去镇土地办和司法所处理此事,将此事也告知了村长薛延庆,他也做了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22、前科材料证实,鲁维庆曾于1989年12月21日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3、票据、户籍证明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24、被告人鲁维庆供述,2013年阴历八月份家里盖新房时修了个烟囱修在了关某某院内,比我家的墙超出了12公分,关某某说我家的烟囱把他们家的宅基地占了,叫我自己拆掉,为此就发生了争执。当晚12时许,关某某就用铁锤将我家的烟囱超出部分砸掉了,第二天自己报警了,连城派出所的民警了解情况后说属宅基地纠纷,要求双方到土地部门确权后处理。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12时许,关某某又拿铁锤去砸我们家的烟囱,当时也没和他发生争吵。阴历腊月二十九,其找关某某要钱,(关某某新建房子用的地板砖、琉璃瓦、墙砖是从我那买的,一共12000元,当时给了5000元,还差我7000元),关某某让把我家的后墙拆掉再算钱,和他商量好年后再解决。2014年2月9日18时许,其听到房屋后面有人砸墙,就和儿子鲁佳旺上到房顶上去看,见关某某在他家院里手拿铁锤正在砸我家烟囱附近的墙,他弟弟关寿元也在旁边站着,其说再不要砸,他没管继续砸,就很生气,拿起房顶上的一块砖头朝他砸去,正好砸在关某某的头肩部,他跪在地上哆嗦。后和鲁佳旺、尹玉珍到他家看,被张元年等人劝回家。尹玉珍打电话报警,警官让他第二天到连城派出所,后关寿元的媳妇说关某某在铁合金医院抢救,其就和尹玉珍到铁合金医院,听大夫说关某某头骨骨折、颅内充血,需要交押金,就交了3000元的押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鲁维庆建房时将烟囱修在了关某某院内,引起被害人不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所提被害人多次砸被告人家后墙,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应属过失犯罪的理由,经查,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被告人鲁维庆当时站在房顶,居高临下明知其掷砖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持砖直接砸向被害人头部,故意行为明显,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所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不能成立;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自首情节,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起的意见经查属实,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所提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佳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经查,被害人的伤情只有一处,且无证据证明鲁佳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佳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维庆不能正确对待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后持砖将被害人砸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鲁维庆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本案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起,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为维护社会治安��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维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鲁维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944.79(含已支付的32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佳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清梅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靖林医疗费与医药费是否重复计算,请核对。连成还是连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