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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朱世平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世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4号罪犯朱世平,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共同退赔25566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朱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世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被害人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世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