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敬虔与被告梁占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9号原告梁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王英,女,系原告外婆。被告梁占强,男,系原告生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占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