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古城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古城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古城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华荣商业大楼四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羽生,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永昌商店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学锋,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立存,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古城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别特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于二○○六年三月十八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该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乙方(特别特公司)如办理和经营有关的手续,需要甲方(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以下简称德义兴商业大楼)配合盖章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盖章。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于该条款未进行审查,可能导致违约责任认定错误。其次,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情况,双方自2013年3月起即因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盖章问题发生纠纷,但特别特公司在2013年3月补齐前一诉讼判决的租金后,一直按时交纳租金,即便在本案德义兴商业大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特别特公司仍交纳租金至2014年6月,且特别特公司主张已经通知了德义兴商业大楼如拒绝盖章,则停止支付租金,虽德义兴商业大楼不予认可,但从其向特别特公司的回函中可以认定特别特公司行使了拒付租金的抗辩权。原审法院仍以特别特公司欠付租金构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有失公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