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黄懿,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我与唐某某已协商好在民政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俊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