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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强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61号原告:强某,男,汉族,马鞍山南山铁矿铁运车间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汪某,女,汉族,马鞍山南山铁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强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汪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某撤回对汪某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强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