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洪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洪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