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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洪某某的离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洪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