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хх与杨х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хх,杨х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хх,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被告杨хх,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хх与被告杨х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хх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