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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хх与杨х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хх,杨х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хх,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被告杨хх,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二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хх与被告杨х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хх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