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顾春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少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会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市沧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