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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与秦士章、吴灵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72-1号原告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杨林桥镇杨林桥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18286263-9。法定代表人朱海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士章。被告吴灵玉(曾用名吴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秦士章、吴灵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秭归县杨林桥粮油购销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新华审 判 员  向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光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