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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胡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胡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2415950-3。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朝,甘肃宁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占红,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胡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占红自动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