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许桂文、彭永华与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佳)文,彭永华,侯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52号原告许桂(佳)文,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原告彭永华,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侯国军,男,1950年11月29日生,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文、彭永华诉被告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国军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桂文、彭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文、彭永华撤回对侯国军的告诉。审判员 张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