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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许桂文、彭永华与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佳)文,彭永华,侯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52号原告许桂(佳)文,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原告彭永华,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侯国军,男,1950年11月29日生,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文、彭永华诉被告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国军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桂文、彭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文、彭永华撤回对侯国军的告诉。审判员  张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