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贾欣露诉王子涛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欣露,王子涛,河北省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贾欣露,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法定代理人魏岩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系原告贾欣露母亲。被告王子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河北省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邢左路职教中心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欣露与被告王子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欣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欣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欣露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