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萧福来与黄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萧福来,男。被执行人黄丽芬,女。申请执行人萧福来与被执行人黄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萧福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711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丽芬进行了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黄丽芬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理所无其他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丽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丽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 举审 判 员 许���锋代理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春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