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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友容、秦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59052687-X。法定代表人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林恳,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区经理,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秦志权,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熊友容,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志权、熊友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思扬和人民陪审员严建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林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猪场在原告处购买饲料。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73880.00元,经催收,被告仅支付了15000.00元饲料款,尚欠58880.00元未支付。因催收无果,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饲料款58880.00元。被告秦志权、熊友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秦志权和被告熊友容系夫妻关系。被告秦志权在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饲料,经结算,2014年3月25日尚欠原告饲料款73880.00元未支付。嗣后,被告秦志权仅支付了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15000.00元,尚欠58880.00元未支付。现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其饲料款588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秦志权与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秦志权欠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588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58880.00元的违约责任,对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秦志权、熊友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58880.00元。如果被告秦志权、熊友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00元,由被告秦志权、熊友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郭 海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石思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