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陆映明与陆楼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楼,陆映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映明。上诉人陆楼与被上诉人陆映明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6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陆楼住所地均在海州区板浦镇小浦村,且陆楼未提供其他居住地证明,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陆楼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陆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陆楼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陆楼正常时间均在连云区打工,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陆映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陆映明诉称的侵权事实发生在海州区板浦镇小浦村,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陆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陆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