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覃某、赵某等与李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赵某,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覃某、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某、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开展工作,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覃某、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杨某已经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并保证还清剩余的赔偿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那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71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乃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