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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2月7日生。被告刘某,男,1983年9月30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