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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05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进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生,吴爱丽,烟台全盈合商贸有限公司,衣林杰,刘玉翠,吕文正,李恪敏,陈华湘,林家兴,吴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059-36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生。被执行人吴爱丽。被执行人烟台全盈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衣林杰。被执行人刘玉翠,被执行人吕文正。被执行人李恪敏。被执行人陈华湘。被执行人林家兴。被执行人吴立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华湘在烟台全盈合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两年。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