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光永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722号原告胡光永,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2-2。法定代表人周斌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光永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