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振锋与耿发希、申帅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锋,耿发希,申帅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振锋,男,2001年4月26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南田氏村人,农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张庆军,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耿发希,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耿高城村人,农民,住该村。被告申帅帅,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人,农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申志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身份住址同上,系被告申帅帅父亲。原告张振锋诉被告耿发希、申帅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锋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庆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锋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