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楚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振锋与耿发希、申帅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锋,耿发希,申帅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振锋,男,2001年4月26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南田氏村人,农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张庆军,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耿发希,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耿高城村人,农民,住该村。被告申帅帅,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人,农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申志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身份住址同上,系被告申帅帅父亲。原告张振锋诉被告耿发希、申帅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锋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庆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锋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