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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黄某,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学林,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B×××××牌号轿车沿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南县银泰商厦北处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黄某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4.3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485元,于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黄某(农业银行卡号62×××16)。二、被告张某不另行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节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李昌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孟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