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光纤与陈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纤,陈明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孙光纤。被告:陈明聪。本院在审理孙光纤与被告陈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孙光纤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