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楚跃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楚跃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上海楚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楚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