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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大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吉选与曲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选,曲本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吉选,农民。被告:曲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选诉被告曲本英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本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