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大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吉选与曲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选,曲本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吉选,农民。被告:曲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选诉被告曲本英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本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