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行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光辉、李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光辉,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行执字第00021号申请人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执行人陈光辉,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陈光辉之妻。关于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光辉、李会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2015)兰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辉、李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