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堂奇与巴右安、巴少永、巴思雨、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胡海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堂奇,巴右安,巴少永,巴思雨,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胡海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堂奇,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正,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受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民委员会的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右安,曾用名巴友安、巴又安,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少永,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后门***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思雨,女,200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巴右安,曾用名巴友安、巴又安,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巴思雨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刘福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松,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彦峰,男,1969年3月12日出���,汉族,受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刘堂奇与被上诉人巴右安、巴少永、巴思雨、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胡海松合同纠纷一案,刘堂奇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堂奇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堂奇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堂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刘堂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