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李先平,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