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绍和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绍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杨绍和,男,1958年4月5日生,哈尼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江城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1)江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绍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因被告人杨绍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9日,罪犯杨绍和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绍和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普中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8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杨绍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绍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绍和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杨绍和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杨绍和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绍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绍和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绍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