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委字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重庆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与乔守恒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乔守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委字1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拓展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守恒,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法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重庆拓展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守恒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乔守恒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九法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委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