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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林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李冬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波,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林,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傅俊波,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林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电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波、被上诉人张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傅俊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中电熊猫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中电熊猫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红审 判 员  孙 军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