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靳春雷与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雷,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靳春雷,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小新庄。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王锋博,该公司经理。被告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郭洪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靳春雷与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经催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春雷经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