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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靳春雷与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雷,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靳春雷,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小新庄。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王锋博,该公司经理。被告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郭洪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靳春雷与被告周口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能建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经催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春雷经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