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晓芬与行叶红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43-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芬,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叶红发,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胡晓芬与被告叶红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晓芬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红发支付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红发在2015年7月12日前履行(2015)资中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08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叶红发在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退休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