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媛与张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媛,张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罗媛,女,苗族,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张劲,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媛诉被告张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媛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贺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