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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与王鹤松、李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王鹤松,李霞,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和永强,该厂厂长。被告:王鹤松,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人民街区1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622102197311260019。被告:李霞,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人民街区1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620202197808020225。被告: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G312线东侧。法定代表人:项复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与王鹤松、李霞、嘉峪关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33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