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金才与黄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才,黄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卢金才。被告黄晓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才与黄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由卢金才预交),由卢金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