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扬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金才与黄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才,黄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卢金才。被告黄晓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才与黄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由卢金才预交),由卢金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