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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纪明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纪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40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群,总经理。被告纪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纪明晶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纪明晶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纪明晶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周希知人民陪审员  许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