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定明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13号原告:余定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171-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定明诉被告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定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定明承担。审 判 长  黄公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