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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易克立与王继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克立,王继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易克立。被告王继宝。委托代理人段淑芬,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克立与被告王继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克立自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继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克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望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