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易克立与王继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克立,王继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易克立。被告王继宝。委托代理人段淑芬,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克立与被告王继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克立自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继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克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望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