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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赵明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赵明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经营场所开鲁县。经营者张振国。被告赵明贺,男,3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诉被告赵明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经营者张振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明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诉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告赵明贺在我经营的位于开鲁镇工农街的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购买农柴车一辆,当时被告给付了部分车款,剩余的购车款及修理费5200.00元,约定十日内还清,并给我出具了欠据一枚,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及修理费5200.00元。被告赵明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的陈述内容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有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赵明贺欠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5200.00元购车款及修理费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该款到期后,被告赵明贺理应及时还款,可至今分文未还,对此,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本院本着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明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顺发农机修理部购车款及修理费5200.00元。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明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庆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