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世鹏 与郭增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鹏,郭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增贵,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世鹏依据本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民三终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国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郭增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世鹏偿还借款本金一笔194万元及利息一笔、529620元及利息一笔。承担案件受理费29520元,执行费13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武永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