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玉明与梁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明,梁延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42号原告万玉明,农村居民。被告梁延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玉明与被告梁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玉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明撤回对被告梁延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万玉明。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